党内法规制度

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

稿件来源:宁夏日报 发布时间: 2020-12-15 15:07:29
分享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企业及其经营者交往行为,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业环境,为促进宁夏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作风和纪律保障,现就规范政商交往、推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目标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督促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更加积极主动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市场和良好的创业环境,不断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为重点,以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为目标,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接触企业,既要主动靠前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又要增强纪律意识,严守各项要求,做到政商交往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氛围。

  (三)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崇尚务实苦干,着力形成“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会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浓厚氛围。推动企业及其经营者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成为爱国敬业、廉洁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二、推动政商积极交往

  旗帜鲜明鼓励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大胆开展工作,与企业及其经营者正常接触、阳光交往,为推动企业发展主动履职、靠前服务、排忧解难。经批准,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和从事以下活动:

  (一)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二)为支持和服务企业或者行业,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招商引资、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并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的标准结清相关费用。

  (三)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产业、推介产品、交流合作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商贸活动,以及以商招商、商会招商、中介招商等重大招商活动,所需费用按照主办方预算方案执行。

  (四)因公务需要,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区内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

  (五)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新技术推广以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培训活动。

  (六)到企业开展检查、调研、协调解决问题等公务活动,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以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在企业就餐。

  (七)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行业代表、重要客商来宁洽谈交流等活动。

  (八)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本地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一视同仁。

  (九)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需要企业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政商交往行为。

  三、厘清政商交往边界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经营者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企业及其经营者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服务。

  (二)向企业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经营者买单。

  (三)违规向企业及其经营者借贷资金、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以及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四)违规收受企业及其经营者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消费卡以及有价证券、股权、金融产品等财物。

  (五)违规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以及以参加企业组织的抽奖活动、高端电子产品或者其他生活用品体验、品鉴等名义进行的利益输送。

  (六)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奖金、补贴、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七)违规安排、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谋取私利,以及违规经商办企业。

  (八)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先选优、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九)滥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庸懒散拖”,对企业执法简单粗暴、搞“一刀切”,随意设置和提高申请事项办理条件和要求,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以及没有实质内容的调研、督导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一)“新官不理旧账”,因换届、领导干部岗位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执行生效的各类合同、协议、决定等。

  (十二)政商交往中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营造良好交往环境

  纪检监察机关要着力营造浓厚的廉洁氛围,破除各种束缚创新发展活力的桎梏,着力为企业及其经营者打造风清气正的创业环境。

  (一)推动支持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彻底清理有违公平的涉企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严格落实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快速解决机制,对在政商交往中反映突出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拉拢腐蚀贿赂干部与因干部索贿而不得已送钱送物的区别对待,对主动讲清问题与拒不配合协助调查的区别对待,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在查办涉企案件中,遇企业或者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投案、说明问题,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可以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对被依法留置的企业人员,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应为其签字、授权等职责履行提供便利。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等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合力。对违反廉洁经营行为,特别是多次行贿、数额巨大、反复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

  (五)充分发挥廉政警示教育基地作用,支持党政机关组织企业及其经营者走进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廉政文化熏陶和洗礼,积极推动企业将廉洁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不断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开展政商关系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治责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商会制度,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作用,广泛收集并主动听取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表达的诉求,要及时回应、帮助解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监督执纪,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涉企工作要求、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政商交往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问责。

  (三)激励担当作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把握纪法尺度,激励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主动作为。进一步容错纠错,对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出于公心、不涉私利、担当尽责,因敢闯敢试、敢抓敢管而出现工作失误、错误的组织和个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积极倡导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