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负责综合、分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处理市纪委监委机关日常事务,筹备组织市纪委监委有关会议、活动;负责有关文件文稿起草、公文处理、信息综合、档案管理和方案、建议、提案处理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重要文件、会议决策事项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委机关机要保密、安全管理、人才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处置及纪律审查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和群团工作。
宣教室(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网络舆情信息和网上舆论引导,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新闻事务工作;承担委机关思想宣传工作、理论学习筹备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和其他所有从事公务人员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负责委机关的信息编写、收集、报送;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务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按照上级要求,负责做好委机关政策理论和重点课题调查研究;负责对委机关下发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咨询答复、备案审查、解释;负责对有关部门起草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政审查。
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综合协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等;向下级纪委交办并督办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审核办理结果。
案件监督管理室(追逃追赃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对市管干部及其他重要线索进行备案、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等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对执纪审查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信息查询;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办案机制;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信息、情报、技术支持等;具体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办案移送司法机关相关事宜;组织办理市管干部任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牵头对市纪委监委直接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等情况;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谈话函询、实施问责、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通报曝光、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置等。承担审查调查工作职能,负责全市党员干部和其他所有从事公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审查调查;负责经初步核实后拟立案审查的案件;负责对涉嫌贪污贿赂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核、审查、调查;承担上级转办和市领导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承办市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贪污贿赂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核、审查、调查等任务;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必要监督,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初步建议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处理和审查下级纪委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承办恢复党员权利和政务处分解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一)派驻机构是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市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吴忠市委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依规依纪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市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调查措施。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监督部门(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五)承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